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2:49:40

税收优惠政策 十、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税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
十、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税优惠



(一)政策内容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充填开采除满足《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的3个充填条件以外,对于利用其他废料采出的矿产资源,可享受资源税减征50%的优惠政策。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6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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