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2:45:2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4]4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国税函440号



国家体改委、国家证券委、中国证监会:

1994年6月28日体改函生63号《关于印发(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收悉。关于《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提出的H股、B股的股利分配继续免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局曾以国税发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待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仍按此文执行。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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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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