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2:44:46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发[2013]3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琼地税发3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琼地税发37号
全文有效
2013年3月8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1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牢固树立和不断强化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高效推进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认真落实《意见》提出的九条措施,夯实纳税人权益保护基础。《意见》提出的九条措施,涵盖了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工作的多个方面,是做好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基础,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意见》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尤其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税收政策解读。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文件与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制度,注意解读稿语言文字的通俗易懂,照顾到文化、法律基础较弱的纳税人的理解、接受能力。
(二)严格依法征税。切实遵守组织收入原则,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同时也要坚决杜绝因已完成收入任务而有税不收、暂停代开发票等问题。
(三)指导和帮助社会组织建立纳税人维权协会。经济较为发达的海口、三亚、洋浦、儋州、琼海等地税局,要率先在2013年内指导和帮助社会团体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其他市、县、区地税局,也要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相关工作。要快速响应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代表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权益维护诉求,并将维护纳税人权益落到实处。
(四)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联络员制度。各市、县、区地税局及其分局(区局)、税务所,要指定一至二人为纳税人权益保护联络员,负责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并在2013年3月底前将《各市、县、区地税局纳税人权益保护联络员统计表》(见附表)上报省局(报送路径:FTP/纳税服务处/纳税人权益保护联络员文件夹)。省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联络员的培训,提高从事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发[2013]3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