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2:32:52

国家税务总局 吉地税流字[1998]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和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和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征税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流字25号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工作后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到华当月的部分,只要该个人当月在华有实际工作天数(无论长短),根据国税函546号第二条的规定,均可将属于该月的奖金计人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月奖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83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该个人在中国境内停止工作时,其离华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与上述到华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相加不足30日的,对其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离华当月的部分,可不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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