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2:20:26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海口地税函[2015]436号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反馈《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反馈《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海口地税函436号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反馈《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海口地税函436号
全文有效
2015.11.13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单位的《关于征求<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意见的函》(海住建保413号)收悉。
   经研究,根据我局的工作职能,将意见反馈如下:
   建议将《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修改稿)第四章第二十条第(四)款“申请人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情况按上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为据,并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修改为“申请人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情况以上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为参考,并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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