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1999]第3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
桂国税函第3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
桂国税函第358号
全文有效
1999年6月21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92号)下发后,各地要求明确有关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各种表、单、证印制规格问题
各种表、单、证印制规格,除有规定由区局统一印制的以外,由各地、市国税局按总局修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规定的式样统一制定印制规格和印制,区局暂不作统一规定。
二、关于“货物清单”问题
总局修订的《申报办法》附件5《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第一条第(十)款所规定的“货物清单”问题,其填制和报送方法、样式仍按区国税局桂国税发364号文执行。
三、关于执行时间问题
总局修订《申报办法》的执行时间为1999年7月1日,全区统一明确为税款所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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