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1:29:3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1999]第4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滇黔桂石油勘探局日东油气销售公司销售原油增值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滇黔桂石油勘探局日东油气销售公司销售原油增值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第4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滇黔桂石油勘探局日东油气销售公司销售原油增值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第421号
全文有效
1999年7月19日
百色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百地国税报15号请示收悉。关于滇黔桂石油勘探局田东油气销售公司销售原油增值税计税依据问题,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对滇黔桂石油勘探局田东油气销售公司销售的原油,按销售额(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
二、滇黔桂石油勘探局田东油气销售公司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原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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