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1:27:4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1999]2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1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区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8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我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74号)第二条 第三款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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