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0]1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1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122号
全文有效
2000年6月23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掌握我区地税部门依法收取、管理纳税保证金的情况,最近自治区地税局派出调查组到部分地市县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表明,各地地税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纳税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而富有成效的工作,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总体情况是好的,这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防止税款流失,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一是超范围收取了纳税保证金;二是开具过时的或失效的纳税保证金收据。如开具过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保证金统一收据”和开具失效的“**县统一收款收据发票”或“减免税交款凭证”;三是未按规定将纳税保证金的收取、抵税、退款、结余等情况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疏松;四是记帐管理、资料归集相当混乱;五是审批手续不,缺少相应的审批资料及手续;六是违反政策规定,将纳税保证金挪作他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地方税纳税保证金的管理,经自治区地税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规定的范围收取纳税保证金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纳税保证金管理规定》(桂地税发234号)的规定执行。对已超出规定范围收取的纳税保证金,各地接本通知后,要按照规定手续及时办理抵缴应纳税款或退回给纳税人。
二、正确使用纳税保证金的收据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收取纳税保证金时,须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据或者凭证收取纳税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发,在计会部门领取、结报。
三、严格纳税保证金的管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设立纳税保证金银行专户,坚持当天收取当天存入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并于每季末将本季纳税保证金的收取、抵税、退款、结余等情况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纳税保证金专户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地税局(分局)批准。原有的专户一律重新审核批准。一个主管地方税务局机关只能设一个专户。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保证金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实行严格、规范管理。
四、设置纳税保证金的总帐和明细帐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保证金实行帐本式登记管理,设置总帐和分户明细帐,对纳税保证金的收取、抵税、退款、结余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将有关资料按年分月整理归集,装订成册。
五、规范纳税保证金的审批手续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保证金抵税、退款的审批过程中,应使用统一规范的审批表格(式样附后,各地自印使用),审核资料要齐全,审批手续要规范。凡用纳税保证金抵税和清退的,应经县级以上地税局(分局)审批。
六、纳税保证金的用途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对纳税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纳税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对已挪用至今尚未收回的纳税保证金,各地要认真清理,采取断然措施,限期收回入帐,并将情况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非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将某一税种的纳税保证金抵缴其他税种的欠税。
七、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保证金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预字299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为此,对原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收取了纳税保证金的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未办理工程结算、抵税、退款手续尚有结余部分的纳税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区地方税务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轶征收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桂地税发70号)的规定,进行认真的结算清理,应该抵作税款的,应及时缴入国库,该清退的也应及时清退。
纳税保证金抵税、退款审批表
单位:元
纳税人 代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名称 (盖章) 纳税保证金 余额
地址
收取纳税保证金的税种
申请抵税(退款)理由
抵缴税种及税款所属期
抵税金额 (大写)
退款金额 (大写)
经办人员审核意见 分局(税所)审核意见 县级局分局主管股意见
签名(章) 年 月 日 签名(章) 年 月 日 签名(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地税局(分局)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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