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1:24:3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0]第4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经营部征税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经营部征税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第4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经营部征税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第411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0月12日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桂市国税请30号请示悉。关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经营部在桂林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问题,鉴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经营部已发生销售货物行为(即已向购货方提供货物并收取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37号文的规定,对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经营部向购货方提供货物并收取货款的收入,应由该经营部向桂林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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