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1:22: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桂地税发[200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桂地税发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桂地税发5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4月3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各地级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1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1年5月1日起,我区正式启用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专用发票》。我区原印制不带购付汇联的《货代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1年4月30日止,逾期作废。届时,各国际货代企业应将到期尚未使用的不带购付汇联的《货代发票》送各地级市地税局核销。
二、请各国际货代企业将用票量(按两年期用票量作计划)呈报所在地地级市地税局(同时抄送当地地级市外经贸局),由各地级市地税局于2001年4月15日前汇总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审批印制。
三、请各地级市地税局于2001年4月25日前到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领取《货代发票》,并按规定供应给各国际货代企业。
四、有关货代发票的管理事项,仍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61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2001年2月27日 国税函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外经委(厅、局):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统一代理业的购付汇凭证,满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购付汇需要,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购付汇有关规定,决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第四联,即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购付汇联英文为:FOREIGN EX-CHANGE。印制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1号)规定执行。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于2001年5月1日启用。
三、为避免浪费,对已印制不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采取加印一联“购付汇联”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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