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1:21:5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1]第2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南阳市德得胜物资有限公司等十户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予以抵退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南阳市德得胜物资有限公司等十户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予以抵退的通知
桂国税函第2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南阳市德得胜物资有限公司等十户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予以抵退的通知
桂国税函第266号
全文有效
2001年6月4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河南、河北、陕西、海南等国家税务局的紧急函件,称南阳市德得胜物资有限公司、南阳市瑞元物资有限公司、南阳市多泰电子有限公司、邯郸县华兴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县慈盛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县华丰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县鑫泰物资有限公司、榆林市万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渭南市医药总公司综合经营部因犯罪嫌疑人携带其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IG卡、专用发票潜逃和虚开专用发票以及海南华利达贸易有限公司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详见附表),请各地给予协查,如发现上述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退;如已抵退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追缴入库,并对受票企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情况除及时书面上报区国税局外,还应抄送案发地国税机关。
附:河南等四省十企业携带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专用发票潜逃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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