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1]第3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第3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第387号
全文有效
2001年8月3日
梧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梧市国税发1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发新的规定之前,税务登记管理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81号)规定执行。对应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在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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