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1:21:0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1]第2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基础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基础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发第2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基础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发第28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8月29日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使我区国税稽查工作达到基础扎实、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的目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就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基础工作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统一主要稽查文书的形式、编号和制作
1.税务稽查活动中的各种文书是稽查基础工作的重要部份,根据我区目前稽查活动的实践,明确全区应规范和统一的文书为:税务检查通知书、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报告、税务案件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
2.几种文书的编号要求:稽查文书应冠以单位名称并实行统一编号。编号由地、市、县的简称(应与地、市、县国税局发文简称相同)、稽查文书的简称、年份、顺序号组成,稽查文书的简称:《立案审批表》用“立”、《询问通知书》用“询”、《税务稽查结论》用“结”、《税务处理决定书》用“处”、《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用“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用“罚”,如《立案审批趔的编号:南国税稽立21号表示南宁市国税局稽查X分局编号为21号的立案审批表。
3.统一、规范文书的形式和制作:各种文书均应采用A4纸,经电脑生成,各种文书的形式和制作要求见附件一。
二、统一设置稽查工作台账。稽查工作台账,是反映税务稽查活动过程的一种形式,它把税务稽查活动的主要环节有机地联系起来,具有直观、易于反映稽查成果的功能。为此,要求设置如下稽查工作台账:
1.税务检查通知书台账;
2.税务违法案件立案台账;
3.税务稽查报告台账;
4.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台账;
5.税务处理决定书填用台账;
6.税务稽查结论填用台账;
7.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使用台账;
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填用台账;
9.税务行政处理执行台账;
10.税务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台账;
11.税收保全措施台账;
1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台账;
13.税务案件举报台账;
14.委托协查台账(电脑自动生成);
15.受托协查台账(电脑自动生成);
16.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一接收台账;
17.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移送一接收台账。
三、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的要求对税务稽查成果进行税收会计核算,以真实反映稽查成果,即必须按《税收会计制度)的要求,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秋收会计的原始凭证,并将其确认的应追缴(补)税款、罚款数作为应征税收”进行会计核算,决不允许以实际人库数来作“应征税收”进行会计核算。并相应设置税收会计账册和税收会计凭证对税务稽查应追缴(补)的税款和处子的罚款所形成的税收资金运动进行真实地反映。
四、涉税案件的取证要求。目前,我区的稽查工作正处于向“执法型”稽查转变的阶段,对每一涉税案件的查处必须严格按照客观、公正、事出有据、程序合法的原则进行。对每一项违法事实的认定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尤其是书证、书证复印件和笔录必须反映出涉税案件的形成、发展和结果。不允许以《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代替证据,采用“原始记录”形式的必须真实地反映出证据的原始内容,即必须追到复制的作用。对复印件和复制件的证据,必须注明出处,如“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存我公司财务科。XX年XX月XX日”,并加盖公章。
五、统一涉税案件的档案管理。涉税案件的档案是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最终反映,也是我们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好坏的最终体现。涉税案件的证据材料原则上应在案件查结后(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准)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理归档,按照立案、不立案的性质进行分类,实行编号管理。卷内资料应依次按目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案件审理报告》《税务稽查报告》、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询问通知书》、《立案审批表》、《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和各类证据进行排列装订。证据的排列必须按《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所载明的“违法事实”顺序,分项排列,并在各项证据之间用白纸分隔,并书写“此证据反映XXX事实”,案卷的归档应一案一档,每一卷宗须标注页码且页码不能超过200页,超过200页的必须要分卷装订,并标注“卷一”、“卷二”字样。
六、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考核中的相关部分,以本文为基准。
附件:几种稽查文书的制作要求
一、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通知书》是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另有规定除外),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查的纳税单位或个人下达的一种外发性文书。内容包括:文号、被查单位名称、检查人员姓名、检查证号码、实施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发文单位盖章。
《税务检查通知书》填制时应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查单位或个人,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
《税务检查通知书》式样:见表一
二、立案审批表
《立案审批表》是呈报审批税务案件立案与否的稽查文书。其意义在于把立案行为规范化,从而为案件按一般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稽查提供依据。
填写要求:
(l)“案件来源栏”应填选案部门、安排计划机关、举报人、转办单位、交办领导、国际情报交换部门、其他;
(2)“主要违法事实及立案依据栏”应将违法事实分项表述清楚,每一违法事实至少应写明几个基本要素:起止时间、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结果(数量、金额等)、性质;
(3)“经办人意见栏”应写上“建议立案查处”或“拟立案查处”字样,签上姓名和日期;
(4)“承办部门意见栏”应写上“同意立案查处”字样,签上姓名和日期;
(6)“领导批示栏”写上“同意(或不同意)立案查处”或“同意(或不同意)办理立案”字样,签上姓名和日期。地、市国税稽查局(分局)由本级稽查局(分局)局长签署,县国税稽查(分)局由县局主管领导签署;
(6)(立案审批表)经领导批准立案后,进行登记,取得案件编号。
《立案审批表》式样:见附表二
三、税务稽查报告
《税务稽查报告》格式由四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内容有:检查事因(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是否立案及案件编号、稽查人员、稽查实施时间、检查方式(实地检查、调账检查)、检查主要项目;
第二部分为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被查对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税负状况(指两税)、资产规模、员工人数以及其他与案情有关的内容;
第三部分为违法事实:违法事实的描述是税务稽查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时,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必须遵循客观、公正、事出有据的原则,每一违法事实的描述必须详细、真实地反映其经营事实,即XX年XX月与XX单位发生了XX业务往来(其中数量XX,金额XX元),该事项的账务处理,企业财务处理造成的结果,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四部分处理建议:这部分是针对检查小组所提出的违法事实的处理建议,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处理的法律依据,按法、条例、细则、办法等的条、款、项、目顺序列举;2.性质及责任归属(定性);3.违法事实涉及的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以判定违法事实是否构成犯罪。
《税务稽查报告》一式叁份,一份检查部门留存,二份送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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