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1:20: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1]第8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第8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第88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1月30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办法”的第二十九条更正为:
纳税人未经批准非法印制收购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法”第五条的统一票样见本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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