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1:19: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2]第1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南宁鸿墓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南宁鸿墓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第1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南宁鸿墓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第122号
全文有效
2002年3月20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南市国税发52号请示悉。关于南宁鸿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37号文规定,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鉴于商品混凝土用沙、浆、水、碎石及配合剂搅拌而成,呈胶状形态。仅用于建筑工程现场,需用专用运输车运输,限制在10公里以内,对建筑工地而言具有时限性,超过在定时间产品就会变质。而该公司生产的输水管、排水管、电杆、顶推管、管桩等水泥制品是以水泥、沙浆、碎石、水为原料搅拌后加进钢筋制成的,与商品混凝土性质不同。因此,我们意见对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水泥制品,应按17%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2]第1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南宁鸿墓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