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3]17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函17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函176号
全文有效
各地级市(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要将《通知》精神迅速通知到各级国税机关及从事金税工程管理工作的各部门,并向企业做好宣传工作。
二、在各系统的培训、安装工作开展之前,各地要做好各岗位人员的设置及相关人员的配备工作,具体岗位设置如下:
(一)自治区、地、市级:
1.增值税管理部门:(1)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2)专用发票管理岗位(地、市设在票管中心);(3)防伪税控管理岗位;(4)稽核管理岗位;(5)纳税评估管理岗位;(6)系统运行监控管理岗位。
2.信息中心:(1)应用系统管理岗位;(2)网站系统管理岗位(区局);(3)网络系统管理岗位;(4)数据系统管理岗位;(5)(税务)发行管理岗位。
3.稽查局:(1)协查领导岗位;(2)委托管理岗位;(3)受托管理岗位;(4)检查岗位;(5)监控管理岗位。
(二)县、市国税机关
1.增值税管理部门:(1)防伪税控管理岗位(税控设备管理岗位);(2)稽核数据采集岗位;(3)发票发售管理岗位;(4)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位;(5)纳税评估管理岗位。
2.票管中心:专用发票管理岗位。
3.信息中心:(1)应用系统管理岗位;(2)网络系统管理岗位;(3)数据系统管理岗位;(4)(企业)发行管理岗位。
4.稽查分局:(1)协查领导岗位;(2)委托管理岗位;(3)受托管理岗位;(4)检查岗位。
(三)地级市征收分局:(1)防伪税控管理岗位(税控设备管理岗位);(2)稽核数据采集岗位;(3)发票发售管理岗位;(4)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岗位;(5)一般纳税人认定核查岗位;(6)一般纳税人审批岗位;(7)纳税评估评定处理岗位;(8)纳税评估分析岗位;(9)应用系统管理岗位(归口信息中心管理);(10)网络系统管理岗位(归口信息中心管理);(11)数据系统管理岗位(归口信息中心管理);(12)(企业)发行管理岗位(归口信息中心管理);(13)认证管理岗位;(14)报税管理岗位。
(四)县以下征收分局:(1)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岗位;(2)一般纳税人认定核查岗位;(3)一般纳税人审批岗位;(4)纳税评估评定处理岗位;(5)纳税评估分析岗位;(6)认证管理岗位;(7)报税管理岗位;(8)应用系统管理岗位;(9)网络系统管理岗位;(10)数据系统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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