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3]1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变税收票证管理方式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变税收票证管理方式的通知
桂地税发1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变税收票证管理方式的通知
桂地税发10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1日
各地、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提高效率和强化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管理税收票证职能,区局决定改变全区地税系统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变目前县(市)地税局直接到区局领取税收票证的做法。今后,各地市地税局应向区地税局领取税收票证,各县(市)地税局应向所在地市地税局领取税收票证。具体是今年11月底前,各县(市)地税局所需税收票证仍由各县市地税局到区地税局领取。从2003年12月1日起,各县(市)地税务局所需税收票证由县(市)地税局向所在地市地税局领取。地市地税局在每年11月底前向区地税局领取下一年度所需税收票证。
二、各县(市)地税局因税收票证、税款被盗、丢失以及印刷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所在地市地税局按《广西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核销。发生损失税收票证在100份或损失税款在1000元以上的案件由地市地税局报区地税局审查核销。
三、各县(市)地税局的税收票证报表由各地市审核后汇总上报区地税局。各地市地税局应在每年7月底以前将下年的用票计划汇总上报区地税局,以便区地税局制定税收票证印制计划。
四、各地市地税局要认真做好县(市)地税局已领税收票证的交接准备工作。
五、各地市地税局务必加强对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抓紧做好票证库房和税收票管理人员配备工作,并于2003年7月30日前,将票证库房和票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上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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