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4]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0号
[税乎网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0号),此文件第四条第一款已被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0号
已被修订
2004年1月9日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56号)(以下简称“三个明电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一)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要采取有力措施,务必加快搞好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二)各县(市、区)地税局负责将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情况填写《各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情况明细表》(见附件4)并录入及汇总,于2004年1月18日前以提交软盘或网络传输方式传递给市地税局进行全市汇总后,于2004年1月20日前由市地税局以提交软盘或网络传输方式传递给区地税局,同时提交给区局两份纸质汇总表。由区地税局汇总后传给区国税局。
(三)区地税局将对各地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情况进行通报。
二、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征收率问题
(一)在代开票时,按所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费用统一按3.3%的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即营业税按3%率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纳营业税额的7%和3%征收。
(二)所得税的征收率问题
对于代开票纳税人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代开票时,使用出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的,严格统一按照总局国税发明电5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降低标准征收所得税。
三、关于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问题
为便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的征收管理,依据《征管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各地可对代开票纳税人为个体经营的,对其经营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营业额部分实行“双定”征收。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实行“一票一税”,即先征税后开票。
四、关于国、地税信息传递及货物运输发票管理问题
(一)各市、县国、地税要在加强分工协作的基础上要明确其各自职责,对数据的上传及国、地税两家之间的传递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国、地税之间货物运输发票清单数据衔接方式的报告》(桂国税传104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实行电子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税发273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2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一是时间要及时;二是要对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是做好上传数据电子文档的长期保存工作。(条款失效。失效依据:国税函102号)
(二)货物运输发票填开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法律效力和税款缴库的及时性、准确性,也影响到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准确性。因此税务人员和代开票单位(人)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实行对一个纳税人开具一张货物运输发票的同时开具一份税票,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税票。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自行开票的纳税人须进行发票填写的辅导工作,使之准确握发票填写方法及要求。
(三)自开票、代开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管理。
五、关于认定书和年审合格标志工本费问题
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在没有批准前,地税机关暂不向货物运输劳务单位和个人收取认定书和年审合格标志工本费。
六、关于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的问题
(一)按照总局国税发明电53号文中第一点规定“……在进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时,都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在认定之前,必须要办理税务登记,并发税务登记证,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字335号和桂价费字047号文的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税务登记公告费。(条款失效。失效依据:国税函102号)
(二)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后,原来由货物运输单位或个人负责的货物运输发票工本费自然就转到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收取。因此,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在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时,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普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桂地税函206号文的规定,以每本的收费标准按份换算收取发票工本费。
七、其他
在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工作中,各市、县国、地税税务局对遇到的难点、热点等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国、地税局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53号
2003年1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在贯彻实施总局于2003年10月17日下达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过程中反映出一些问题,要求总局统一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地方税务局在对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整顿时,凡发现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进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时,都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凡在本通知前已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但还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也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二、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地方税务局对代开票纳税人确定定额时,其定额中核定的营业税的销售额必须在本地区确定的货物运输劳务所适用的营业税月起征点的销售额以上。
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代开票单位代开票时,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
以上所称定额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
以上所称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所得税,是指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按照营业额附带征收的所得税,征收率的具体标准由省级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并发布执行。
四、为了保证《办法》规定的代开票单位代开票时,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制度执行,对2003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单位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代征,然后再按税法的规定入库,并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税款结算。
五、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
六、运输单位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运输发票后,发生退票的,应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未付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发票原件退还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收到后,将该发票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并重新开具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已付款,或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运费发票的发票联无法退回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收到证明单后开具红字运输发票,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同时将红字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收到红字发票后,作为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运输单位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同时是行新开具金额及税款与原开具金额及税款的清算,实行多退少补。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55号
2003年1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就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提出一些问题,要求总局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均可办理税务登记。凭税务登记和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因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由交通部门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或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同),因此在对邮政部门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时对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对跨省、市、县(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三、地方税务局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
凡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标志工本费的,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
四、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为避免在代开票时按票征税发生重复征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可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一)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其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3.3%的征收率征收。其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应当为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即3.3%的征收率)和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的所得税征收率。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的所得税征收率不得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所得税征收率标准。
(二)对代开票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结算。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地方税务局应按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为依据,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的,以开票时缴纳的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的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定额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差额部分。
(三)对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月还是按季结算,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地方税务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名称和地方税务局代码。
中介机构代开发票时,要加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式样附后)。
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式样、规格国家税务总局不作统一规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制定。
六、地方税务局应将地方税务局、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开具的所有货物运输业发票负责汇总,并按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的级次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应按有关规定将电子信息逐级上报上级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填写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应当包括其开具的所有货物运输业发票,而不仅是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部分。
七、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单位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十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在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暂不填写“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和“运输单位主管税务局代码”栏。取得200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
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没有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的,可不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十三、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发票号码”字段宽度为10位。货物运输业发票号码长于10位的,在全国货物运输业发票统一式样之前,暂只采集其最后10位。
十四、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软件主要用于实现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采集数据的汇总导出和对导入文件的可靠性检验两个功能。为了满足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业务操作要求,提供如下解决方法:
(一)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信息的准确性通过与原CTAIS或各省征管软件进行“一窗式”比对来实现。具体方法是:纳税人申报数据的核查通过采集数据与增值税申报附表2中7%抵扣项进行“一窗式”表间比对来完成。该功能由征管软件读取采集信息并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后计算汇总数据与附表2中7%抵扣项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才能进行数据的汇总。国家税务总局现已基本完成原CTAIS软件的接口和纳税人采集数据检查软件,并已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上发布。
对于使用自行开发的征管软件进行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处理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接口数据标准,已放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上。各单位可自行修改其征管软件,满足“一窗式”比对要求。
(二)对于营业税纳税人采集信息的准确性,是通过提供纳税人采集数据检查软件,检查数据项的采集是否满足要求,显示纳税人基本信息及发票汇总清单的金额合计和数量合计,以方便使用。该软件现已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上发布。
(三)对于采集汇总信息的查询、统计等数据挖掘要求,将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数据入库后,使用数据库软件的数据处理能力来实现。即在数据稽核软件中使用浏览器平台提供数据共享、多维查询、统计报表等功能。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领导要求:“货运业纳税人认定工作,争取在今年十一月底以前全部完成。”从当前全国情况看,有的地区认定工作已基本结束,有的地区还在加速认定工作中,各地工作进度不平衡。总局要求各地对货运业纳税人认定工作应当于今年12月29日前结束。凡在此前不能完成的,应当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于12月30日到总局专题汇报原因。
十六、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印章式样
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式样)
1000000123456789 ① **省**地(国)局税 ② 1234567 ③ → 3cm ← → 3cm ← → 2cm ←
注:
1、为中介机构纳税识别号;为中介机构主管税务局名称;为中介机构主管税务局代码;
2、开票人专章由中介机构自行刻制,印模报主管税务局备案;
3、开票人专章加盖在货物运输业发票下方正中央。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56号
2003年1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5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对货物运输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精神,确定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即时征收所得税的征收率时,其具体标准不得低于3.3%。其中个人所得税为预扣征收率,年度终了后按有关规定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所得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个人合伙企业取得的运费和其它价外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在合伙人之间分摊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代开票纳税人取得的计征所得税的营业额,应作为独立的纳税项目单独列账核算,不得与其他经营收入统一核算。发生的与取得计征所得税营业额相关的支出,除因从事联运业务而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凭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外,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关支出无法准确区分的,应按配比的原则进行划分。
附件4:各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货物运输业纳税情况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情况
自开票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代开票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主管地方税务名称 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 中介机构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说明:
1、本表由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统计时使用(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2、纳税人识别号为地方税务局编制的税务登记号;
3、本表应逐项填写,不得漏填;
4、本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一份,市、县(区)地税机关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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