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国家税务局 桂市国税发[2006]2号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移动电话机市场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移动电话机市场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桂市国税发2号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移动电话机市场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桂市国税发2号
全文有效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城区各稽查局:
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移动电话机市场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桂国税函80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我市移动电话机市场的税收秩序,现就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国税局要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细则》的贯彻实施,加大对移动电话机市场的税收征管力度,负责对辖区内经营移动电话机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建账、双定户)进行检查,检查面不低于30%,在检查中发现偷税需立案查处的,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征管、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107号)文件规定,填制《移送稽查通知书》并附初步检查的情况直接移送对应的稽查局。
二、各稽查局负责对辖区内经营移动电话机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检查面要求达到100%,具体名单由市局稽查局统一下发,下载路径:市局FTP/稽查局/检查股/整顿材料/检查名单文件夹。
三、检查时段为2004、2005年度,检查时间从2006年元月5起至2006年3月5日前结束。
四、各县国税局可比照上述规定,自行开展移动电话机市场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
五、上报材料要求:各单位必须于2006年3月7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总结及《XX局移动电话机市场税收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稽查局,路径:市局FTP/稽查局/检查股/整顿材料/相应文件夹中。
各区国税局在工作总结及《XX局移动电话机市场税收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中要反映检查面、核定后调整定额数、评估后的补报数,移送稽查的在各稽查局的上报材料情况中反映;各稽查局反映的是本次检查的查补、入库情况;各县国税局需将征收、稽查的情况统一汇总上报。
附件:XX局移动电话机市场税收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