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6]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蚕茧行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蚕茧行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桂国税函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蚕茧行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桂国税函3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区局对全区蚕茧行业增值税管理问题进行了调研,普遍反映蚕茧行业增值税管理难度较大。为了规范我区蚕茧行业增值税的管理,加强税源监控,防止税收流失,现根据蚕茧行业的特点以及当前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加强蚕茧行业增值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蚕茧行业增值税管理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国税发9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桂国税发382号)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加强对蚕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对企业未按规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抵扣税款凭证计算进项税额。
三、加强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监控。税收管理员要通过采集企业的真实的相关数据,测算出企业的真实收购数量、收购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从而防止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隐瞒销售收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评估内容如下:(一)评估企业鲜茧产出干茧的烘干率、干茧产出光茧的剥光率、光茧产出丝的出丝率的真实性。根据全区的数据测算,烘干率应不低于40%,剥光率应不低于95%,出丝率应不低于35%.纳税评估中发现企业烘干率、剥光率、出丝率等指标异常的,要及时进行检查。
(二)评估企业收购鲜茧数量和收购价格的真实性。税收管理员要按月采集企业收购鲜茧的数量、价格、企业烘烤鲜茧所耗用的辅助材料情况、企业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政府部门掌握的茧农生产鲜茧的数量,定期到市场采集市场收购价格。通过采集的数据,评估企业收购鲜茧的数量与烘烤鲜茧耗用的辅助材料的比例是否合理;企业当月平均收购价格与全县所有企业的平均收购价格(或市场平均收购价格)是否基本相符;企业当月收购鲜茧是否有相应的资金流;全县所有企业收购鲜茧的总数量与政府部分提供的茧农生产鲜茧的数量是否基本相符。对评估发现企业收购数量和价格异常的,要到农户对企业开具收购发票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评估企业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的真实性。税收管理员要定期采集干茧(丝)销售的市场价格,可以到市场上采集,也可上互联网采集,或根据全县企业的平均销售价格测算。根据核实的企业收购鲜茧的数量、烘干率、剥光率、出丝率,测算企业的实际销售数量。根据采集的市场销售价格和企业实际销售数量,计算出实际销售额,与企业申报的销售额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要详细核查企业是否有隐瞒销售收入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二○○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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