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国家税务局 桂市国税函[2006]23号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灵川县长蛇岭页岩砖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灵川县长蛇岭页岩砖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桂市国税函23号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灵川县长蛇岭页岩砖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桂市国税函23号
全文有效
灵川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灵川县长蛇岭页岩砖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要求免征增值税的请示》(灵国税发8号)收悉。鉴于灵川县长蛇岭页岩砖厂生产的烧结多孔砖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石煤,并已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委员会以桂资综认证字82号认定证书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4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规定,同意对该厂2006年内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石煤生产的烧结多孔砖,给予免征增值税。请你局切实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停止免税,并及时提出取消免税意见,书面上报市局以取消其免税资格;对已免的税款要限期追缴入库,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骗税的,移送有关单位立案查处。
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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