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1:06:17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 桂市国税发[2006]26号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市国税发26号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市国税发26号
全文有效
各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征收管理,增强税源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市局成立了纳税评估工作组,负责对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特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归口市局流转税科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范围的划分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负责评估本市五城区内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市级重点税源户(含减免所得税企业)以及工作小组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低税负企业;其余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各城区局负责实施。各县局负责对本县范围内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不安排评估,确需评估的,须报市局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方可进行。
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每季度初确定工作组本季度的评估对象,各城区局不再将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确定的评估对象列入自行评估计划;如果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确定的评估对象城区局在上季度已经实施了评估的,城区局要在收到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每季度计划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如果城区局之前已列入评估计划但尚未实施的,城区局不再进行评估,由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负责评估。
对稽查部门已经实施过稽查的所属期,原则上不再实施评估;对稽查部门正在进行稽查的企业,纳税评估部门不能同时进行评估,稽查工作完成后,评估部门方可对未稽查过的所属期进行评估;对评估部门正在进行评估的企业,如稽查部门需要对其进行举报案件的检查、上级布置的税收专项检查、金税工程协查,评估部门应停止评估;除前述三种情形以外,须待评估工作完成后稽查部门方可进行稽查。
二、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城区局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城区局与稽查部门要互相进行评估计划及选案信息的传递。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要将每季度评估计划于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传递给各稽查局和城区局;各城区局将每季度评估计划于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传递给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和对应的稽查局;各稽查局在确定每季度的选案计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传递给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及对应的城区局。
纳税评估部门(包括市局纳税评估工作小组)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要填写《纳税评估转办单》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通过《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将查处及入库情况于结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评估部门。
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完成后,对愿意自查补税的企业,工作组将经批准的《纳税评估分析表》或《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一份(加盖桂林市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组业务专用章)送交相应的城区局,由城区局负责组织入库;城区局在一个月内制作《纳税评估入库情况反馈单》(格式见附件)一份,并附评估企业相应的申报表或缴款书复印件一份及时反馈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解散后,所有评估档案移交相应城区局保存。
附件:《纳税评估入库情况反馈单》(略)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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