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1:06: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6〕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6〕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6〕39号
全文有效
2006-02-16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2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5年5月1日以后出口的属于应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产品(具体名单详见国税发〔2006〕10号附件),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审核,确保上述货物不含黄金、铂金成份后继续按退税率文库对应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二、对出口企业出口上述海关商品代码之外的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其他货物,或海关代码相同但产品名称与国税发〔2006〕10号附件所列的产品名称不符的,各市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核实出口货物确属不含黄金、铂金成份,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6〕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