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6]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6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所属地级市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及各省级商业银行所属地级市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的经营业务进行调查,凡发现有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单位,应要求该单位报送其机构名称、属性、上级单位名称、货物品种、数量、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购进、销售额等,以市国税局为单位书面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增值税预征率。上报时间在2006年4月底以前。
二、如有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但不按要求报送其机构名称、属性(支行、分理处或储蓄所)、上级单位名称的单位,则将其作为法人单位在当地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报区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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