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6]10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考核情况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考核情况的通报
桂国税函10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考核情况的通报
桂国税函10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303号)精神,我局组织人员对全区国税系统2005年稽查工作质量进行了考核。考核采取随机调取各市相等之若干案卷资料后组织各市交叉评审,与实地检查、案件复查、上报材料考核、报表评审、工作督办、督查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现考核评审工作已结束,评选出一等奖单位:玉林市国家税务局;二等奖单位:贵港市国家税务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三等奖单位:柳州市国家税务局、崇左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有关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建设取得良好成效从考核评审结果看,2005年全区基础工作考核指标、涉税案件处理情况考核指标和税务稽查工作管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比较理想。
(一)质量、效率意识逐步深入人心。
稽查质量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而思想统一,认识到位,是落实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通过考核我们发现,经过几年来的长抓不懈,全区广大国税稽查干部已基本确立了稽查执法要规范、要质量、要效率的意识和理念,质量、效率意识正逐步深入人心,并贯穿于日常执法的各个环节,由此大大促进了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稽查工作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
通过制度建设来抓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是我区几年来持之以恒的做法。去年,全区在统一稽查机构设置、统一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大力推进稽查工作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建设来达到统一全区稽查工作标准、统一全区稽查工作流程、统一全区稽查工作质量考核,以稽查质量考核为立足点,促进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稳步提高。通过考核表明,全区各级稽查部门对自治区国税局制定的一系列旨在规范和加强稽查质量、规范稽查执法行为的工作制度基本落实到位,取得比较明显的效果。
(三)稽查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2005年稽查工作质量考核,全区共从各市国税稽查部门随机调取稽查案卷112卷进行交叉评审。从考核评审结果看,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具体表现在:第一,税务稽查案件组卷质量较高。
从所考核的案卷来看,稽查案卷的组卷都达到了规范化的要求,且卷内材料能比较清晰地反映出整个案件查处过程的全貌。
第二,绝大部分稽查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从稽查案卷反映的情况来看,各市在稽查案件的查处上重证据、讲事实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所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反映出涉税案件的形成、发展和结果。
第三,涉税案件处理情况考核指标完成较好。
一是绝大部分案件引用法律、法规全面、准确;二是绝大多数案件的定性、程序、滞纳金加收等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三是大部分市的税款入库率、处罚率都能够达标。
二、存在问题考核结果同时表明,全区国税稽查工作质量继续趋好的前提下,个别地方的稽查工作质量仍然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个别案件的处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部分市入库率和处罚率偏低。
一是从入库率看,部分市达不到区局规定的入库率要达到85%的要求,如南宁市76%,梧州市80%,防城港市80%,钦州市46%.二是从处罚率看,综合处罚率在15%以下的有6个市,分别是南宁市11%,北海市6%,钦州市13%,防城港市13%,百色市2%,贺州市6%;偷税处罚率在50%以下的市有2个,分别是北海市40.59%,钦州市18.9%.(二)个别案件的执法尚有不足的地方。
1.个别案件的程序存在问题,如某瓷业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金额由《税务稽查报告》拟定的处所偷税款1倍罚款改为50%的罚款,无变更理由,也不属于审理环节进行变更,同时该案偷税金额近200万元,却未经集体审理定案。
2.个别案件定性发生差错,如某矿业公司涉税案,该涉税违法行为本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定性为偷税,但却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定性为纳税人不申报纳税。
3.少数案件在证据的收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主要表现为:一是所收集的一些证据材料不具有法定效力。如取证材料复印件未注明出处和由提供证据单位签名盖章。
二是取证不够充分,案卷内现有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和处理起不到充分的支撑作用。如某烟草公司一案,认定企业因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返利应转出进项税额,但缺少证明返还资金单位是销售方的证据。
(三)部分单位对税务稽查要情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是部分单位存在缺报、迟报上报材料的现象。如迟报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计划的有钦州市;迟报上半年举报工作报告的有南宁市和崇左市。
二是部分市上报的稽查工作动态分析材料过于简单,存在敷衍塞责的现象,起不到对阶段性稽查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的作用。
三是部分市上报的典型案例、重大案情报告等材料不按规定格式撰写,内容要素不齐备,事实表述不清楚,数据统计错误。
(四)在协查工作质量考核指标上,全区有9个市的委托协查选票准确率在30%以下,分别为南宁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来宾市、崇左市、贺州市、河池市;协查工作上报材料缺报的有北海市、防城港市、百色市、崇左市。
三、今后工作要求以上存在的问题,虽然只是局部和个别现象,但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我区国税稽查工作获得全面的、更大的发展。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国税稽查工作水平,希望各市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克服和改进。现就今后的稽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正确处理好质量和效率的关系。
质量与效率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呈现出此消彼长态势,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于稽查执法行为而言,质量属于第一位,没有质量的效率是毫无意义的。但质量是第一,而不是唯一,要在保证稽查工作质量的同时,必须注意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努力做到高质量和高效率的统一。因此既要强调规范稽查执法和监督制约,又要切实提高稽查工作效率。
(二)要进一步加强上级稽查部门对下级稽查部门稽查业务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职能。
一是在重大案件查处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各市稽查局可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抽调和组织各县(市)稽查骨干人员开展联合办案和税收交叉检查,集中优势兵力,加强业务指导,克服障碍和阻力,切实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积极开展案件复查工作,加强对基层稽查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预防不廉行为和渎职行为的发生。上级稽查部门要通过对下级稽查部门已查结的案件开展复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稽查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对相关的责任人员要严格按照总局和区局有关的过错追究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三)克服应付考核的思想,在日常工作中养成规范执法的习惯。
实践证明,只有立足于精细化管理,把精细化管理、强化责任不断引向深入,并贯穿于国税稽查工作全过程,把质量意识真正植入到每个稽查人员的思想意识中,在日常工作中养成规范执法的习惯,才能有效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才能有效扭转工作经不起历史和时间检验的被动局面,稽查工作才能上档次、上质量、上水平。
(三)抓住稽查工作的主要环节,确保稽查执法规范。
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考核的内容基本涵盖了稽查工作的各个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应分清主次,善于抓住稽查工作的主要环节去开展工作。要紧紧抓住纳税主体的确定、法律适用、程序、证据、滞纳金加收、处罚、司法移送等影响稽查执法质量的核心和关键问题,确保不出问题,不犯错误,以从根本上保证税务稽查工作质量。
(四)依法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和执行力度,进一步提高稽查查补收入入库率和处罚率。
一是要加大稽查执行力度。要用足、用好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利,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努力提高查补收入入库率。对走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以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被查单位存在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纳税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扣缴税款、强制划拨等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确保案件查处的最终效果;要与边境管理部门密切合作,充分运用《税收征管法》所赋予的“离境清税”权,要求欠税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离境前清缴欠税,加大稽查查补欠税的清缴力度。
二是加大涉税案件的处罚力度。对定性为偷税的案件,要坚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允许“以补代罚”,且处罚下限不能突破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允许“以罚代刑”。
(五)认真执行稽查工作要情报告制度,进一步做好稽查工作材料报送工作。
稽查工作要情报告制度是上级稽查部门加强系统管理,及时掌握税务稽查工作动态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稽查精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求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落实分管领导和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各地要提高报送材料的质量,如典型案例、公告材料等的报送要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制作,做到体例规范、表述清楚、数据准确、有借鉴性;工作总结要内容全面、文字精炼、重点突出,有指导性;工作计划要把握方向、明确具体、有操作性;工作动态信息要围绕工作重点、抓住脉络、注重时效、有可读性和借鉴意义。
附件:2005年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考核评分汇总表(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