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6]1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糖厂按蔗糖联动价格结算蔗款汇总开具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糖厂按蔗糖联动价格结算蔗款汇总开具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1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糖厂按蔗糖联动价格结算蔗款汇总开具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123号
全文有效
百色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汇总开具甘蔗二次结算蔗款收购发票的请示》(百市国税发2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我区糖厂糖料蔗收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采取蔗糖价格挂钩联动、结算蔗款的管理办法,对于糖厂按蔗糖联动价格结算蔗款时如何开具收购发票的问题,经研究,对糖厂按蔗糖联动价格结算蔗款的,应以支付给原已出售糖料蔗的农户为单位结算汇总的蔗款金额开具收购发票,不得以乡、村(屯)为单位汇总开具收购发票。
上述批复从2006年4月1日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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