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国家税务局 桂市国税发[2006]114号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取得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取得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桂市国税发114号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取得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桂市国税发114号
全文有效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各城区稽查局:
当前,部分企业利用国税与海关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税款抵扣凭证比对滞后的机会,以虚假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为及时制止此类税收违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区局的要求,市局决定对市内(含十二县)取得海关代开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的企业进行一次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2004、2005年度有取得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行为的企业。
二、时间安排(一)本次专项检查前期准备阶段:从2006年4月15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由征收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取得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
(二)实施检查阶段:从2006年5月8日起至2006年6月23日。各县局、城区稽查局根据市局稽查局下发名单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三)总结阶段:2006年6月24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上报工作总结材料。
三、工作安排(一)征收部门请将2004、2005年度取得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的企业名单于2006年4月26日报送到市局稽查局,并按附表的格式填写。上传地址:市局FTP/稽查局/专项检查/县、城区上报/对应文件夹内。
(二)企业申报环节征收部门应注意的事项:1.生产企业(1)申报期限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核算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其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退(免)税申报 .(2)申报资料和凭证的审核。
(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应注意:第一、期未留抵数是否正确;进项、销项是否正确第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否正确;第三、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在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是否在12个月内只计算免抵而不计算退税;第四、退税额、免抵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4)销售收入中的外销收入在增值税申报表与免抵退税申报表中数字是否一致。
2.外贸企业(1)申报期限(与生产企业一样);(2)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与实际付款是否一致,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3)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稽查部门根据市局稽查局下达的检查任务名单实施检查,检查要有针对性,时效性。发现疑点要及时发函要求协查,并根据协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检查任务名单市局稽查局将于4月30日前放在:市局FTP/稽查局/专项检查/市局下发文件夹内。
4.检查重点内容:(1)出口企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企业的经营场地、财务核算、实际生产能力、出口货物的真实性等。
(2)企业的换汇成本是否异常;(3)企业出口增长是否异常;有无出口不予退税货物;(4)逾期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转内销处理;(5)核销单逾期是否调整免抵退税额;(6)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供货方生产情况、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供货的数量及金额是否相符。
(7)外贸企业是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业务;(8)有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是否按规定办理手册的备案、免税证明的开具、手册的核销。
四、材料上报稽查部门负责上报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总结要求内容详实、数据统计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检查出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设想,同时上报一例典型案例。材料要求于2006年6月27日前报送到市局稽查局。上传地址:市局FTP/稽查局/专项检查/县、城区上报/对应文件夹内。
附表:征收局上报取得海关票企业名单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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