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价费[2006]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减免出租汽车行业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减免出租汽车行业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减免出租汽车行业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15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在实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过程中,为了妥善化解油价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经研究,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减免我区出租汽车行业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出租汽车停止征收下列收费(基金)项目
(一)公安交警部门的机动车入户、过户费
(二)公安交警部门的特殊检验费
1、新产品样车试验及资料审查费
2、改型、改造、报废车辆检验费
3、临时检验费
4、事故车辆检验费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个体工商户年审验照工本费
(四)地方税务部门的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出租汽车降低以下项目的收费标准:
(一)交通部门的养路费按规定标准降低20%征收。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价器检定费从每台170元降为每台100元,对新生产及修理的出租汽车计价器进行本机检定加收费从100元降为70元。
(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费、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
(四)出租汽车挂靠车辆管理费由136元/车.月统一降为130元/车.月
三、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减免政策,对所有出租汽车不得以任何形式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客运附加费。
四、加强管理,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
(一)各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81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对一些出租汽车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收取“风险抵押金”、“车辆更新费”、“承诺互助金”、“服务质量保证金”等违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
对采取以上措施减免的费用,出租汽车经营或挂靠企业应相应降低承包金或挂靠管理费
(二)公安交警部门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车辆安全检验费由按年收费改为按次收费,即机动车按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期限,每检验一次只能按一次收费,而不是以每年的收费标准累计收取。
(三)对未办理或已经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和章程加入出租车经营实体或公司的出租车的车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再向他们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四)个体工商户协会、交通运输管理协会、驾驶员协会等行业协会不能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出租车车主)或者出租汽车企业、司机加入协会并缴纳会费,应由个体工商户(出租车车主)以及出租汽车企业、司机自愿选择是否加入。
以上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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