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1:02:07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 桂市国税发[2006]162号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数据分析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数据分析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市国税发162号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数据分析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市国税发162号
全文有效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各城区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税系统计算机应用系统数据信息的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深化综合征管软件等系统的应用,提高税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探索新时期加强信息利用和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现将《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数据分析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做好综合征管软件等应用系统的数据分析、挖掘和利用工作,定期提交高质量的分析报告,对不正常的数据要妥善处理、及时反映,把好数据入口关,确保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数据综合利用率和税收管理水平。
二○○六年六月一日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数据分析处理管理办法(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税系统计算机应用系统数据信息的管理,做好数据分析处理应用工作,提高税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数据处理发布、核实、反馈工作机制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国税系统各类计算机应用系统的数据分析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局信息中心和各基层局信息中心是各单位数据分析处理的主管部门,未设信息中心的单位由税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数据分析处理工作。以下统称数据分析处理部门。
第四条 市局信息中心下设的数据处理中心负责全市数据分析处理工作,各基层数据分析处理部门必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数据分析处理工作。
第二章 数据处理第五条 数据处理是指对输入或计算机应用系统生成的不正常数据,按照规定的流程、权限予以处理维护,避免产生垃圾数据的过程。
第六条 负责数据处理的人员应当熟悉所管理的应用系统,掌握应用系统的所有功能,了解涉及的数据库和操作系统,具备发现应用系统状态异常的能力。
第七条 负责数据处理的人员对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录入及运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审核和管理,确保各应用系统操作的规范性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提高运行质量。
第八条 为保证后台数据的安全、完整、符合逻辑,原则上不进行后台数据库的修改、调整。对因误操作和程序问题引起的错误数据,前台无法处理,需上级部门处理或后台修改的,必须填写业务需求及数据问题处理单,按如下操作流程处理,不得擅自变通:(一)由错误数据产生源点的操作员填写《业务需求及数据问题处理单》(见附表1),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分管局长签字后报县(区)局相关业务部门。
(二)县(区)局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签字后,交予本级数据分析处理部门。
(三)县(区)局的数据处理人员应按照设定的权限,及时对本级各业务部门提交的数据处理单进行处理、解答、提报,本级无权或无法处理的,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报送市局。
(四)在市局公文处理系统中增设专门用于数据处理的部门,并为各单位分别设置一个用户,随时登录市局公文处理系统查看本单位报送的数据业务处理情况。
(部门名称设置为:数据处理中心,上级部门设置为信息中心;各基层单位用户名称设置为:单位名称+数据处理,权限设置为只允许查看。用户设置见附表2)
(五)各单位报送的数据问题处理单应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分管局长签发,并以正式发文的形式封发到市局"办公室机要室"信箱中。
(六)市局机要室收到文件后,按公文办理要求处理,并分送到市局数据处理中心信箱。
(七)市局数据处理中心收到文件并登记后,转发到有关业务部门的部门信箱、基层数据处理个人信箱,业务部门提出业务处理意见后,退回市局数据处理中心,然后分发到数据处理中心各岗位。如需多个业务部门签署意见的,由业务部门将文件转到相关业务部门,由最后签署意见的业务部门分送到数据处理中心。
(八)提交的数据问题处理单原则上一问题一处理单,且要表述准确,语言简练,内容详实,必要时附加相应的画面。对表述不清楚、处理要求不明及处理单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退回不予处理。
(九)业务部门应及时提出业务处理意见,数据处理中心提出技术处理意见,数据处理人员负责落实。
(十)对非市局权限范围内维护及解决的,由提交问题的单位按照区局处理单格式制作数据处理单,以纸质形式提交市局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签署意见,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市局分管局长签字后,加盖市局公章,以传真的形式上传到上级相应的业务部门予以处理。
第九条 市局数据分析处理部门应及时整理归纳基层单位提报的业务需求及错误问题类型,会同各业务部门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属操作的问题,应及时规范基层单位的操作,属软件本身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基层数据处理部门,基层数据处理部门通过统一规定的注册名登录市局《公文处理系统》,可随时跟踪查看问题处理情况。
第十条 各级数据分析处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各类业务需求整理归档。
第三章 数据统计
第十一条 市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数据的统计及报表的生成。除有相关规定外,原则上不再要求基层单位报送。
第十二条 市局各部门负责数据统计的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应用系统的相关操作,还要掌握相关工具软件的操作,提高自身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十三条 对于要求基层单位报送的固定报表,数据来源于应用系统的,市局各部门要尽量考虑将报送的报表,利用应用系统提供的功能模块在系统中形成统一的报表模板,提供给基层单位使用,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对临时统计的数据,来源于应用系统的,市局各部门统计人员可通过应用系统提供的查询、统计、报表功能,完成数据的统计、报表的生成工作。应用系统的功能模块无法提供数据的,需后台才能统计查询的,业务部门应提出业务需求,填写《后台数据查询需求单》(见附件3),交予市局数据分析处理部门,数据处理人员按需求进行数据查询后,将查询结果交予业务部门。数据不来源于应用系统的,且本部门无法进行统计的,需基层单位统计报送的,应填写《机关科室需基层报送数据报表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交予市局数据分析处理部门,经审批签字同意后,才能要求基层单位报送。
第十五条 市局各部门编制的数据和报表要适应税务信息化管理的需要,避免重复报送,设计表样时要积极与数据处理部门沟通,保证报表统计的合理性、科学性、简便性。数据处理部门尽可能采用新技术手段协助业务部门做好数据的统计、报表生成工作。
第十六条 为保证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基层单位作为数据采集部门,要做到涉税业务数据采集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由于基层单位数据采集的原因影响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市局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市局数据分析处理部门将在权限范围为各基层单位提供应用系统业务数据。各基层单位进行数据统计时,无法取得数据的,可提交数据问题处理单,并将需求及统计口径描述清楚,按第八条规定操作流程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上传到市局数据处理部门。
第四章 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 数据分析是指对计算机应用系统生成的数据进行分析,从中发现在系统应用和业务、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数据分析结果可通过数据监控清单、情况反映、数据分析报告等形式表述,数据监控清单要注明统计条件及口径。情况反映、数据分析报告应包括主题、分析依据、方法、说明、建议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条 数据分析处理部门对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后,形成数据分析结果和初步分析报告,经部门领导审核,确定发布内容、密级、发布对象、发布时间,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数据分析发布应明确的要素包括:发布的内容及其密级、审批环节、签发权限、发布对象、发布时间、发布途径。
第二十二条 数据分析发布途径包括:内部网站平台、公文处理系统、纸质文书。其中涉密的数据分析结果只能通过纸质文书发布,并按照有关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确定为定期发布的同类内容,依据初次发布方式,结合实际情况,可适当简并发布审批环节。
第二十四条 对系统外的数据发布,必须经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数据及数据分析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数据分析结果需要进一步核查和落实的,由数据分析处理部门制作《数据分析结果通知单》(附件5),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送相关单位部门签收。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部门应按照《数据分析结果通知单》提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实、解释、说明、处理,在核实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数据补充分析的,提出补充分析意见,数据分析处理部门要及时完成补充分析任务。相关单位部门最后要形成书面材料, 连同《数据分析结果通知单》一起反馈到发出该通知单的数据分析处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数据分析处理部门为确保发布结果的准确性,认为需要先核实相关情况再确定发布结果的,应主动联系相关单位部门,提出具体核实要求,相关单位部门应配合核实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数据分析核实的内容同时涉及税收业务、应用系统的,由业务部门会同技术部门核实。
第二十九条 数据分析处理部门必须及时对数据分析资料进行登记、整理、归档、汇总,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数据分析处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为确保税务信息化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提高全系统的计算机应用水平,提高应用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数据质量,进一步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利用计算机手段以税谋私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发生,现将数据分析处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重复出现以下情况的(除上级机关通报外),在纠正的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有关业务部门及考核部门提交,按目标管理责任状要求进行考核。
(一)因工作疏忽而影响涉税资料完整、准确(包括漏录、错录、重复录入、误操作等),又未及时补充、修改或作废,影响下一环节工作。
(二)擅自作废、修改计算机系统内涉税数据,造成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造成系统停机和数据丢失。
(四)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口令或利用各种手段取得他人口令进入计算机系统进行录入、修改数据等。
(五)要求核实处理的数据,未及时核实处理,造成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的。
第三十一条 数据分析处理部门应定期将数据处理分析工作的考核情况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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