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6]15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15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15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6月5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10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和自治区地税局在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运业”)税收征管方面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强化对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认定,货运业发票的领、用、存,货运业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传输、比对与审核检查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区货运业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货运业税源的管理和监控,积极开展货运业营业税纳税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促进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等情况的发生。
三、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加强协作,及时对比对异常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和交换审核检查信息。国税机关经审核检查,认为需由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交由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结果反馈给国税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3年10月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21号)以来,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协调配合,在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近期媒体反映和总局调查了解的情况看,货物运输业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发票管理不严、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协查运转不顺畅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税发121号的规定,进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坚决不能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已认定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建立健全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办法。对新办货物运输业企业,要认真进行走访调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对不提供营业税货物运输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供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防止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引税”现象的发生。
三、地方税务机关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转为非正常户的,要立即停售货物运输业发票,防止非法领用货物运输业发票但不申报纳税现象的发生。
四、要落实纳税申报审核工作。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审核。受理货物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金额与发票清单汇总金额,确保上传的清单是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如发现申报有问题的,要及时处理,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营业额和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进行比对,防止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等情况的发生。
六、要积极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评估。对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和申报异常的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约谈或实地调查。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立案的,应及时移交稽查局查处。
七、各地国税征收机关、地税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完整地采集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期将汇总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上传总局。
八、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加强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货物运输业征管情况。要建立货物运输业管理数据交换渠道,交换管户情况和营业税申报数据。对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的重大案件,要加强联合检查,提高联合办案水平和税务检查效率。
九、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对比对异常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及时交换审核检查信息。国税机关经审核检查,认为需由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交由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结果反馈给国税机关。
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将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情况纳入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对不按规定实施征收、管理、检查和信息传递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协查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的说明
一、货物运输发票审核协查的职责分工
(一)基层国税局管理部门负责对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的审核检查。
(二)基层地税局管理部门负责对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的审核检查。
(三)国税局稽查部门负责将国税局管理部门移交的需要协查的货物运输发票分送相应的地税局稽查部门,并将协查结果反馈给国税局管理部门。
(四)地税局稽查部门负责将国税局稽查部门转来的货物运输发票的协查信息分送相应的地税局管理部门,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国税局稽查部门。
二、审核协查工作流程
(一)国税部门
1.县(市、区)国税局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信息中心分发的异常发票,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发46号;该文解密后,以桂国税函126号重新下发)规定的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流程进行检查,对需要协查的发票,填制《广西壮族自治区货物运输业本地异常发票协查数据移交清单》(附件二,以下简称“移交清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货物运输业异地异常发票协查数据移交清册》(附件三,以下简称“移交清册”),将异常发票复印件、移交清单和移交清册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交本级国税局稽查部门。
2. 县(市、区)国税局稽查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市、县(市)国税局管理部门交来的异常发票复印件、移交清单及移交清册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按照受托方所在地清分,传递给当地地税局稽查部门。
市、县(市)国税局稽查部门对地税局稽查部门回复的协查函件和异常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等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清分送达国税局管理部门。
(二)地税部门
1.市、县(市)地税局稽查部门收到县(市、区)国税局稽查部门的异地协查函件后,于2个工作日内清分送达到相应的地税局管理部门。
2. 县(市、区)地税局管理部门在收到地税局稽查部门转来的协查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检查工作。
对异常发票协查完毕后,将填制的移交清单、异常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和协查回复函件交地税局稽查部门。同时,将属于第三类问题发票移交地税局稽查局。
3.市、县(市)地税局稽查部门在收到地税局管理部门转来的审核检查结果后,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国税局稽查部门。对属于第三类问题发票,于15个工作日内审核检查完毕。
三、协查业务处理
(一)国税局协查业务处理
国税局对协查回复的发票按以下情况处理:
1. 县(市、区)国税局管理部门根据协查结果,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第一类和第二类问题进行处理。
2. 县(市、区)国税局管理部门对属于第三类问题移交国税局稽查局负责查处。
(二)地税局协查业务处理
地税局对异常发票按以下情况处理:
1.地税局对收到的协查函件按以下内容进行查实:
(1)确认是否有开票企业,该企业(代开方)是否有需要协查的货物运输发票;
(2)确认货物运输发票的真伪,以及是否为废票或者丢失被盗发票;
(3)查证货物运输发票填开的内容是否准确,是否为虚开、大头小尾或阴阳票;
(4)其他(需详细书面说明)。
2.各县(市、区)地税局管理部门根据协查情况,按照规定对第一类和第二类问题进行处理。
3.各市、县(市)地税局稽查部门负责查处第三类问题。
四、有关资料
本通知涉及有关资料均一式三份,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协查方各一套。
异常发票复印件背面应注明“复印属实”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和税务机关章。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货物运输业本地异常发票协查数据移交清单(略)
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货物运输业异地异常发票协查数据移交清册(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