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1:00:4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6]40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实发票管理窗口职能完善发票预警监控联动机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实发票管理窗口职能完善发票预警监控联动机制的通知
桂国税函40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实发票管理窗口职能完善发票预警监控联动机制的通知
桂国税函40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监控管理,从源头上遏制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进行涉税犯罪的大案要案发生,建立发票预警监控联动机制,实现“以票控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强调,进一步充实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监督职能,解决日常税收征管中监控信息不畅的问题,促进各级国税机关把好发票发售关,规范发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实发票管理窗口职能,完善发票预警监控联动机制。
充实发票管理窗口职能,完善发票预警监控联动机制,就是依托综合征管软件,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部门和税务稽查等部门的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锁定发票预警监控对象,严把发票发售关,改变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目前只具验审发票、发售发票的单一职能的状况,从而充实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职能,同时应用综合征管软件“内部协查管理”模块传递协查信息,完善发票管理监控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该窗口的监督职能,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实现“以票控税”,遏制涉税大案要案的发生。
二、确定发票预警监控对象。
各单位在继续执行原有的发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要充分运用数据集中的优势,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纳税评估,确定发票供应的预警监控对象,主要是:(一)三大指标异常的企业。纵观全区国税系统近年来检查发现的大案要案,涉案企业普遍存在三大指标异常,因此要特别重视。具体为:一是纳税人当期销售额与上期相比无正当理由突增或突减[参考值:比上期销售额突增或突减30%以上,且增减绝对值大于100万(工业企业)或50万(商贸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企业;二是税负偏低(参考值:当期税负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税负);三是四小票抵扣金额较大(参考值:当期四小票抵扣金额占全部抵扣金额40%以上)。
(二)零负申报企业。指连续3个月零负申报,且当月领购的发票可填开的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当月领购的发票可填开的金额=当月批准最大用票量×每份发票最大开票金额)。
以上两项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为各市局提供专用分析软件,各市局数据处理中心按照上述条件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提取数据分别生成《三大指标异常的企业清册》(见附件一)、《连续3个月零负申报企业清册》(见附件二),确定预警监控对象。专用分析软件未下发前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数据处理中心统一下发监控名单,各市局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清分并发布。
(三)稽查部门检查认定的企业。指经稽查部门查实企业存在发票违法行为及其他涉税违法行为,或经检查发现企业存在偷逃骗税嫌疑等,由稽查部门研究后,确定发票预警监控对象。
(四)其他应预警监控的企业。除上述外,经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部门确定的,需要进行预警监控的企业。
各市国税局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增加指标体系,对参考值进行调整,避免预警监控对象过多或过少。
三、启用综合征管软件“内部协查管理”模块,发布协查信息。
为了加强税务机关各部门的信息交流,启用综合征管软件的“内部协查管理”模块(详细操作流程见附件三),该模块主要有“协查登记”、“开始协查”、“解除协查”等环节,用于协查信息的登记、发布和解除,提示相关管理部门加强监控,实现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目前,“内部协查管理”模块仅用于发票预警监控信息发布,暂时不用于其他信息发布。
四、发票预警监控联动机制的工作流程。
发票预警监控联动机制是一项需要各部门间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传递发票预警监控企业名单。各市局数据处理中心于每月征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要求向各税源管理部门提供《三大指标异常的企业清册》和《连续3个月零负申报企业清册》。其他部门也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提供预警监控企业名单和理由。
(二)税收管理员发布发票预警监控信息。税源管理部门的税收管理员接到预警监控企业名单的当天,填写《综合征管软件内部协查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内部协查管理”模块,登记和发布发票预警监控信息(该信息属强制监控信息)。发票预警监控信息将自动传递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
(三)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录入协查结果。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发票发售业务时,只要是列入预警监控的企业,系统将自动提示发票预警监控信息。此时,工作人员要告知购票人,请其与税源管理部门联系,并告知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同时在提示窗口中录入协查结果(录入参考内容为:已办),并点击“终止操作”退出该模块。
(四)税收管理员实施纳税评估。税收管理员发布发票预警监控信息的同时,要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尽快实施纳税评估。对于疑点已排除的,应立即解除预警监控,恢复供票。对于暂时不能排除疑点的,根据具体情况,按用票审批程序,减少或停止供应发票,并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对一般问题的,处理后即可解除预警监控,并重新核定发票供应量和供应面额。对涉嫌偷逃骗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所有预警监控的解除,也都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五)发票预警监控对象处理结果的反馈。税源管理部门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数据处理发布、核实、反馈工作机制运行管理办法》(桂国税函188号)要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市局数据处理中心反馈所发布数据情况的存在问题、建议及核实处理情况。各市局数据处理中心每月末3个工作日内,汇总数据发布、核实、反馈工作情况,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数据处理中心进行分析。
五、充实发票管理窗口职能,完善发票预警监控联动机制的工作要求。
充实发票管理窗口职能,完善发票预警监控联动机制是我区国税系统强化发票监控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全区国税系统“质量、效率、落实” 的工作主线,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行动起来,做好这项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附件:1.三大指标异常企业清册2.连续3个月零负申报企业清册3.综合征管软件“内部协查”模块操作说明(略)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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