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0:58: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6]3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3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32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1月22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地税系统实际,并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我区上线运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如下部署,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系统》上线运行工作总体要求
全区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和相关人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分工明确,职责到人,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努力奋战40天,确保《系统》的成功上线运行。
二、自治区地税局主要负责的工作及时间安排
(一)对《系统》初始化数据采集提出具体、完整、详细的要求,布置和指导各市地税局做好相关的《系统》初始化数据采集工作。
1.主要工作内容:
(1)做好《系统》初始化数据采集工作的分工。《系统》初始化数据的内容,主要是指税务机构代码表信息、系统用户信息、街道乡镇代码信息、发票代码信息、税控收款机厂商代码信息、运输发票自开票单位基本信息、代开票单位(含税务代开、中介代开)基本信息等。自治区地税局负责其中的税务机构代码表信息、发票代码信息、税控收款机厂商代码信息的采集,其余初始化数据由各市地税局负责采集或布置各县(市、城区)地税局负责采集。
(2)设计和编写《系统》初始化数据的采集表,下发全区执行。
(3)明确对涉及《系统》初始化数据采集的审核程序、权限以及上下工作衔接的问题。自治区地税局对由自治区地税局负责采集的数据进行审核,并对由各市、县(市、城区)地税局的数据采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将有关情况在全区通报。
(4)明确初始化数据录入的组织、安排。自治区地税局负责录入由自治区地税局采集的数据资料。
2.完成工作时间安排。此项工作在2006年11月30日前完成。
3.工作职责划分及责任人。此项工作由征管处牵头负责完成,自治区地税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做好配合,具体为:
(1)布置各地开展相关初始数据采集工作,由征管处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如何从《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原《货运发票系统》提取数据等技术问题,由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提供咨询意见或负责解答。
本项工作负责人:刘贵平,经办人:莫超燕、韦肯、邰阳、何思阳。
(2)初始化数据采集表的设计、编写工作由征管处、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共同牵头,组织流转税处、计划统计处按照业务管理的分工提出意见,由征管处、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综合整理。
本项工作负责人:刘贵平、蒋楠,经办人:莫超燕、韦肯、农基伟、黄瑞贵、邰阳、何思阳。
(3)所有由自治区地税局负责采集的数据资料,由自治区地税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组织人员,录入到《后台税控管理系统》。
本项工作负责人:蒋楠,经办人:邰阳、何思阳。
(二)做好税控盘和传输盘的发放和管理等工作。
1.主要工作内容:发放、管理和指导税务机构代开货运发票所需的税控盘和传输盘等。
2.完成工作时间安排:2006年11月25日前完成。
3.工作职责划分及责任人。此项工作由征管处负责实施。
本项工作负责人:刘贵平,经办人:莫超燕、韦肯。
(三)制订在《系统》与《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接口软件开发之前如何解决相关数据衔接的办法。
1.主要工作内容:鉴于《系统》与《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中的纳税人登记信息、相关税票、发票的信息等,在没有完成接口程序开发之前,不能实现共享;在接口程序完成开发之前的过渡期,为了解决相关数据衔接,实现相关数据的一致、完整性,各地要将《系统》中的税票信息、发票信息及时通过手工补录方式采集到《广西地税信息系统》。自治区地税局需要确定相关的数据衔接的办法,并指导监督各地落实到位。
2.完成工作时间安排:2006年12月21日-31日。
3.工作职责划分及责任人。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地税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征管处配合组织实施。
本项工作负责人:唐运球,经办人:邰阳、何思阳、莫超燕、韦肯。
(四)做好负责《系统》运行维护和数据分析审核人员的配备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的上(总局、自治区地税局)下(各市地税局)联系沟通机制。
1.主要工作内容:
(1)选配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
(2)选配专门的业务和技术人员负责《系统》数据维护、审核和分析工作。
2.完成工作时间安排。这项工作应当在11月30日前完成相关人员的确定,并在《系统》上线运行后视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整。
3.工作职责划分及责任人。本项工作由自治区地税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和征管处共同牵头、相关业务处配合组织实施。本项工作负责人:裴朝伟、刘贵平,具体负责人员为:邰阳、何思阳、韦肯、农基伟、黄瑞贵、黎奕、农健。
(五)自治区地税局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各市地税局的《系统》推广应用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相关通报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各市地税局主要负责的工作及时间安排
(一)正式行文成立本单位负责《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专门机构并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1.本项工作主要内容:明确领导责任人以及相关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2.本项工作责任人:各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人。
3.完成工作时间安排:2006年11月25日前。
(二)各市地税局对自己所负责采集的《系统》初始化数据内容进行审核;对所属各相关城区(县、市)地税局的数据采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组织数据资料的录入。
(三)各市征管科负责代开票税务机关所需的税控盘和传输盘的统计、申领和管理工作;负责协助税控盘生产商与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进行联系,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纳税人的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
(四)做好本市范围内地税机关《系统》代开票操作人员、自开票纳税人与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辅导工作。
1.主要工作内容:对相关人员详细讲解开票软件的基本操作,使他们能够比较熟练的掌握相关的业务流程和软件操作技能;提供对自开票企业、中介代开机构的相关业务和技术支持。
2.职责划分及工作负责人:各市地税局征管科牵头,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税政科、所得税科和计财科等相关科室配合,由各市地税局参加自治区地税局组织的推广《系统》培训师资班的人员负责培训。
3.完成工作的时间安排:2006年11月25-12月10日。
(五)做好对货运业纳税人的宣传工作。
1.工作职责划分:各市地税局征管科牵头,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办公室、税政科、所得税科、计财科等相关科室配合组织实施。
2.完成工作的时间安排:2006年12月20日前。
(六)根据自治区地税局对《系统》初始化数据采集工作的要求,做好《系统》初始化所需数据的采集、审核、录入等工作。
1.主要工作内容:完成初始化数据中的系统角色、用户信息,街道乡镇代码信息,运输发票自开票单位基本信息,代开票单位(含税务代开、中介代开)基本信息等数据的采集、审核、录入工作。
2.工作职责划分:各市地税局征管科牵头,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办公室、税政科和所得税科等相关科室配合。
3.完成工作时间安排:2006年12月10日前。
(七)根据自治区地税局的统一部署,做好税控盘、传输盘的初始化工作。
1.工作职责划分:各市地税局征管科牵头,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税政科、所得税科、计财科等相关科室配合组织实施。
2.完成工作时间安排:2006年12月17日前。
(八)及时做好向自治区地税局领取《系统》货运发票、新版完税凭证的工作。
1.工作职责划分:各市地税局征管科、计财科共同牵头完成。
2.完成工作的时间安排:2006年12月15日前。
(九)做好代开票税务机关、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系统》客户端环境的准备。
1.主要工作内容:货运发票开票岗位的计算机、平推打印机配备、安装、调试和开票软件的安装、调试。
2.完成工作时间安排:2006年12月20日前。
3.工作职责划分:各市地税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牵头,征管科配合。
四、培训软件环境登录和开票软件下载
(一)培训环境登录
1.《后台税控系统》登录 http://151.16.16.71:80 。
2.《税务机关代开票系统》登录 http://151.16.16.71:8001。
(二)开票软件下载
各地以用户名jsj_user和口令jsj_user,登录“FTP://151.16.16.9/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下载自开票软件和中介机构代开软件。
五、《系统》测试和试运行工作安排
(一)主要工作内容:自治区地税局制定具体、详细的《系统》测试和试运行方案,指导各市地税局对测试和试运行的情况收集、整理,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为正式上线运行做好准备。
(二)工作职责划分: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共同牵头,流转税处、计划统计处等相关处室配合;各市地税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和征管科共同牵头,税政科和所得税科、计财科等相关科室配合。
(三)完成工作时间安排:2006年12月21日-31日。
六、加强联系沟通,确保衔接畅通
各市局要就《系统》上线运行工作,在征管科和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各指定一名人员专门负责与自治区地税局进行联系和沟通,并在2006年11月27日前,通过“广西地方税务局”内部网站将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上报区地税局。联系人员一经指定,不得轻易变更,以便确保上下工作联系的畅通。
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联系人:韦肯,联系电话: 0771-5538061,13878861311;莫超燕,联系电话: 0771-5538295,13607818605。自治区地税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联系人:何思阳,联系电话:0771-5536161,1397719019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6年7月起,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国税和地税系统按照总局的统一工作安排,开展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目前试点情况良好。根据试点情况,总局决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在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三个试点省市(以下简称试点省市)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 其他省市自2006年11月起开始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全国2007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现将推行工作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工作时间要求
自2006年11月1日起,试点省(市)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试点省(市)范围内全部启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带税控码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取消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试点省(市)2006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
自2006年11月起,除试点地区外的其他省(市)开始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2006年11月至12月内完成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推行。2007年1月1日(含)以后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旧版货运发票,全部启用新版货运发票。2007年1月1日(含)以后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
新版和旧版货运发票的抵扣时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推行准备工作要求
(一)运行环境准备
1.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85号)的要求,准备好全面推广的运行环境,做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与征管系统的接口衔接工作。尚未与税控盘产品供货商谈妥税控盘/传输盘采购事宜的地税机关,应尽快启动相关工作,确保开票软件用户(包括: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和代开税务机关)能如期购置到税控盘/传输盘,不得因税控盘采购影响整体推行进度。
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安装部署
总局已于10月份、11月份开始按照10月20日视频会议的要求分四批对全国国税、地税系统税务端后台和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进行安装。在安装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期间,国税、地税同时部署,以保证地税的工作为主,同时兼顾国税的安装实施。系统开发商分成10个工作组同时到各地进行安装。安装工作原则上于11月底结束。但是,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少数地区可能会有延迟,但必须在12月31前完成。
请各单位务必做好系统安装准备工作。
(二)票证准备工作
各省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67号)的有关要求,采用统一的纸张和规格印制新版货运发票,严格按照验旧购新制度发售发票,保证在推行工作开始前准备好适量新版货运发票并发售给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
各省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421号)的要求,根据基层征收单位的用票类别,抓紧临时加印一部分税收票证并及时分送至基层征收单位,保证代开单位能够顺利开具税收票证。
(三)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在代开新版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先缴税、后开票”的要求执行。
(四)培训准备工作
各省税务机关应根据总局举办的视频培训和省局师资集中培训内容,参照总局下发的相关培训材料,提前部署和开展本省范围内对税务系统内部和对纳税人的培训工作,保证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需要在省局搭建后台培训系统的省(市),应准备好所需环境,提请开发单位帮助搭建,培训用税控盘和传输盘由各省税务机关商税控盘供应厂商解决。请各省税务机关登陆总局技术支持网站(网址:http://130.9.1.248)从“知识库/软件库/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路径下载供培训用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
三、有关业务规程
(一)国税机关
1.关于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和交叉稽核要求
(1)数据采集
自2006年11月1日起,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到位的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取得的其他运输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数据。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未推行到位的地区,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运输发票数据。
各地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运输发票采集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别要注意在既有扫描认证方式又有清单方式采集运输发票数据的过渡期内,不仅要保证所有的运输发票数据采集的完整性,还要避免重复采集数据,造成重号发票。
(2)数据传输
每月23日前(节假日不顺延)各省级国税局负责将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的数据和下级上传的清单数据汇总,并将汇总数据通过FTP上传到总局。
(3)交叉稽核
总局每月对全国货运发票信息进行一级稽核比对,并将当月稽核结果下发。
总局稽核比对结果分为“比对相符”、“比对不符”、“缺联”和“抵扣联重号”四种类型,其中比对不符又分为:金额不符、受票人识别号不符、承运人识别号不符、承运人受票人双方识别号不符和开票日期不符五种类型。
总局每月将当月比对结果发票信息下发至各省税务机关,省局逐级将数据下发至区县税务机关。
(4)审核检查
异常发票审核检查的数据传递、职责划分、检查结果上报方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货运发票增值税“一窗式”票表比对要求:
(1)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地区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通过认证采集的新版货运发票,不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以免造成重复采集;申报抵扣其他运输发票,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61号)的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票表比对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认证采集的货运发票“运费小计”项数据之和。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票表比对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金额数据之和。
(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尚未推行的地区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均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对目前尚未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地区,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票表比对的有关要求,仍按照国税发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地税机关
1.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地税机关的有关业务规程请见附件《公路、内河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2.不带税控码旧版货运发票的管理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推行工作领导组织要求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是金税工程(三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强化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由主管局领导负责、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行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应根据总局下发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省推行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确保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各省税务机关登陆总局技术支持网站(网址:http://130.9.1.248),从“知识库/软件库/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路径下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实施方案》。
五、其他事项
(一)制定岗责体系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到位的地区,应根据有关业务操作流程设置相应岗位并制定岗责体系,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要求,保障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顺利运行以及有关业务流程的操作。
(二)推行期间的技术支持
1.总局技术支持。系统全面推行初期1个月,总局将安排开发单位2-3名技术人员现场支持,帮助各单位开展推广相关工作。总局将通过总局应用系统支持网站(http://130.9.1.248)提供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网上支持,通过总局运维技术支持热线4008112366,对税务机关内部提供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和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的远程技术支持。总局信息中心百望呼叫分中心已开通,已开始向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企业自开版和中介机构代开版)用户提供远程技术支持,服务电话为:010-62466669。
2.省税务机关运维支持。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责任人应掌握并能熟练使用开票软件和后台系统,解决简单的常见的操作问题。对于税务端软件的问题,省税务机关责任人应尽可能先行收集、过滤、整理并向总局呼叫中心报告。各地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进行开票软件的操作培训和辅导。
总局(流转税司)联系人及电话:王崴,010-63417753
总局(信息中心)联系人及电话:黎德玲,010-63417695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公路、内河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概 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票表比对”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稽核比对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所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包括代开票中介机构和代开票税务机关,下同)。
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带税控码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简称为新版货运发票,不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不带税控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简称为旧版货运发票。新版货运发票和旧版货运发票统称为货运发票。
第三条本规程是税务机关以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为手段,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营业税“票表比对”和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等工作,加强对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纳税申报等管理的操作规程。
营业税“票表比对”是指税务机关在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基础上,在受理营业税纳税申报环节,采集货运发票信息,将采集的货运发票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的工作。
营业税“票表比对”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纳税申报受理,货运发票信息采集,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的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作。
货运发票稽核比对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采集的货运发票抵扣联与存根联信息进行上传,由总局进行一级稽核比对后,将比对结果逐级清分,由基层税务机关对比对异常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并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四条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税务机关负责以下工作:对本地区营业税“票表比对”工作和货运发票稽核比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应设置发票信息传递岗位,负责本地区发票信息的传递、稽核比对异常发票信息的接收和清分,审核检查结果的传递等工作。
第五条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营业税“票表比对”和货运发票稽核比对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征收岗位、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复核岗位、发票信息传递岗位和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岗位,具体负责营业税“票表比对”和货运发票稽核比对工作的实施。
申报征收岗位的主要负责营业税“票表比对”工作,具体包括受理纳税申报,采集货运发票信息,发票信息与申报信息的比对等工作。
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主要负责对 “票表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工作。
复核岗位主要负责“票表比对”结果处理的复核以及向纳税评估部门的转办等工作。
发票信息传递岗位主要负责本地区发票信息的上传、稽核比对异常发票信息的接收,审核检查结果的传递等工作。
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岗位主要负责对接收的稽核比对异常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等工作。
第三章纳税申报“票表比对”规程
第一节 票表比对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二)记录当月开具新版货运发票信息的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
(三)取得的联合运输方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开票信息,并进行“票表比对”工作,即将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开票信息、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分别与纳税人报送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信息进行以下比对:
(一) 附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项目”中“公路运输-货运”与“水路运输-货运”对应的“应税收入”栏次金额的合计数,应大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存根联的“合计”金额总计数;
(二)附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项目”中“公路运输-货运”与“水路运输-货运”对应的“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次金额的合计数,应小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发票抵扣联的“合计”金额总计数。
第三节 比对结果处理
第八条申报征收岗位根据“票表比对”结果分下列情况处理:
1、“票表比对”相符的,受理其纳税申报资料并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
2、“票表比对”不符的,立即移交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岗位。
第九条 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人员应对“票表比对”异常信息核实异常原因,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技术原因造成“票表比对”结果异常的,应受理其申报资料,并及时通知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技术部门进行维护;
(二)属于申报数据填报错误造成比对结果异常的,将申报资料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三)除上述两种原因外,比对结果异常的,应受理纳税申报资料,但对税控盘不予返写监控数据,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暂时停止售票,同时填写《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见附件,下同)转复核岗位。
第十条复核岗位根据《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所列内容进行复核,审核无误的在《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转办意见转交纳税评估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纳税评估部门接收《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应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以解除异常,在《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意见后移交复核岗位;经核实后发现确有偷税等违法嫌疑仍不能解除异常的,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在《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移送稽查”意见后,移交稽查部门。
在上述纳税评估部门进行核实和稽查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前的过程中,如纳税人确需领购发票,纳税评估部门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通知发票发售部门采取限制供票量、减少供票次数的措施,并按照中途购票进行处理;同时通知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
第十二条稽查部门接到《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实施税务稽查。经查处可以解除异常的,在《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意见后转交纳税评估部门,纳税评估部门再转交复核岗位。
第十三条复核岗位接到纳税评估部门转来的注有“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结果的《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通知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对纳税人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同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解禁发票供应。
第四章货运发票信息的稽核比对
第一节货运发票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采集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包括代开票中介机构和代开票税务机关)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信息。其中,代开票中介机构应于每月征期内持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和软盘到税务机关进行抄报税,税务机关应采集其所有的代开货运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新版货运发票开票信息采集的内容:
(一)自开货运发票采集信息包括: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承运方纳税人识别号、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开票日期、运费小计;
(二)代开货运发票采集信息包括: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承运方纳税人识别号、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开票日期、运费小计、代开单位代码、扣缴税额。
第十六条新版货运发票信息通过读取开票单位(包括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和代开票地税机关)的税控盘采集。有关采集要求与旧版货运发票相同。
第十七条征收机关应于每月14日前(含当日,下同。若遇法定休假日的情况,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顺延规定的天数)完成采集货运发票存根联数据以及对未申报企业及时催报等工作。
第十八条采集的新版货运发票和旧版货运发票信息应分别统计汇总。
第二节货运发票信息传递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置发票信息传递岗位,负责本地区发票信息传递等工作。
第二十条区县级税务机关应于每月20日前确认本级上传的货运发票存根联信息。
地市级税务机关应于每月22日前确认本级上传的货运发票存根联信息。省级地税机关应于每月23日前确认并上传本地区货运发票存根联信息至总局。
第三节 货运发票的审核检查
第二十一条总局对各省上报的所有货运发票信息进行比对,并于每月月底前将比对结果清分并下发至各省。
第二十二条比对异常的新版货运发票的审核检查、检查结果反馈等工作的有关要求与旧版货运发票的有关工作要求一致。
第二十三条货运发票审核检查的统计分析工作应区分新版货运发票和旧版货运发票,有关工作要求与旧版货运发票相同。
附件: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
编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票表比对异常处理岗位 异常原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复 核 岗 位 处理意见: (单位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纳税评估部门 处理意见: (单位签章) 复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稽查 部门 处理意见: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其他情况说明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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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6]3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