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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发〔200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7〕8号
全文有效
2007.2.2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农垦、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以下简称《决定》),不断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职工个人缴费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之和。从2007年1月1日起,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计算问题
从2007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含缴费基数年度)统一按自然年度确定,即每年1至12月作为一个缴费年度。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指数核定问题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认有视同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的,其缴费工资指数才能记为1: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直接进入企业后参保缴费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其原有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直接进入企业,此前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
按政策规定改制或转制为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改制或转制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其实际缴费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招用的全民所有制合同制人员、临时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二) 从自治区以外转入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工资指数按其转入前(含转入当年)每年本人当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与我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2年至参保缴费前使用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其中原参保地实施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记为1,实施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
四、关于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参保企业职工,先按规定核准退休,如其本人自愿申请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可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原未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足额缴费的,可在本人达到申请养老金年龄前补足缴费。申领养老金后一律不予再补缴和重新计发养老金。
(三)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998年6月前为18%;1998年7月后为20%。
职工个人的补缴比例为:1991年11月至1996年6月为2%,1996年7月至1996年12月为3%,1997年为3.5%,1998年为4.5%,1999年为5%,2000年为5.5%,2001年为6%,2002年为6.5%,2003年为7%,2004年起按8%。
(四)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单位参保人员对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工资基数有异议的,应在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养老保险缴费起1年内,由本人向单位提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参保单位确实少报申报的,可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按重新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补缴所属期限之下月1日起按加收2‰的滞纳金。
(五)符合《决定》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方能办理补缴手续。提供的资料包括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工资发放名册、原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经审核符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后才能办理补缴手续。
五、关于特殊人员参保缴费问题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后自谋职业或以灵活方式就业、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从原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属于当地建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
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缴费时计算缴费年限,不得采取往前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六、关于建立个人账户统一时间的问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建立个人账户时间统一为1998年1月1日。
按有关改制或转制政策规定改制或转制为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从文件规定改制转制为企业之月算起。
七、关于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统一计算到月,整数年后余出月数统一化为年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大于0的往前进位,例如余出月数为4个月化为年单位,则为4除以12等于0.333年,进位为0.34年。
(二)计算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为:个人缴费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加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
(三)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为:个人缴费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加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加建立个人账户后实际缴费年限。
八、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确定问题
一次或多次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到达申领养老养老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仍按桂政发〔1999〕3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以中断缴费当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进而计算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多次中断缴费的,扣减中断缴费全部年限后,推算出中断缴费的年份,按推算出中断缴费的年份的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有中断缴费的人员计发其一次性养老保性补贴,按本条前款推算出中断缴费年份的办法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后计发。
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得再补缴和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九、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问题
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以下简称《月数表》)时,年龄满下一个档次不满上一个档次的,按下一个档次年龄的计发月数计发,例如:满40周岁未满41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数表》中退休年龄40岁的计发月数计发,依此类推。
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40周岁以下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数表》中退休年龄40岁的计发月数计发。
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满70周岁及以上的,按《月数表》中退休年龄70岁的计发月数计发。
十、关于过渡性调节金发放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纳入《决定》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后与执行《决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对比。
十一、关于生活补助费不纳入新计发办法计算问题
《自治区日恩民政府关于我区农垦、林业、煤炭、华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区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00〕31号)规定的生活补助费不纳入新办法计算,但可继续列入老办法计算后再实行新办法对比。
十二、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问题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有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先办理退休手续才能申领养老金;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城镇个人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三、关于统一使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表格问题
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中,必须严格使用全区统一规范的如下表格:《单位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单位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个人补缴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核定表》、《5年过渡期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基数补缴申报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核定表》、《职工退休核准(审批)表》、《职工提前退休核准呈报表》、《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补发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补发已死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核定表》、《____年退休人员账户情况表》、《新参保单位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各地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做好企业及参保人员参保申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有关待遇申报审批等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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