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7]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87号
全文有效
2007年3月19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通知有关纳税人办理涉及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项时,须制作和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要求有关纳税人签署《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各单位应将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各项决定、工作程序、执行结果等内容向有关纳税人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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