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南宁海关 桂财税[2007]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南宁海关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南宁海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南宁海关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桂财税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南宁海关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桂财税43号
全文有效
2007年4月10日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南宁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文化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我区试点地区的转制单位名单已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批准,具体名单附后,按财税36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我区试点地区文化单位具体名单,由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南宁海关审定,并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南宁海关另行发布,按财税36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2005年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南宁海关分别以桂财税38号、桂财税39号、桂地税发93号、桂地税发98号、南关税58号、南关税69号各自原文转发财税1号及财税2号2个文件,请一并执行。
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号)的规定,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第二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文化体制改革新增试点地区名单。
现将该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和新增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从2006年1月1日起,均按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1:第二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略)
附件2:文化体制改革新增试点地区名单
天津市:河西区 西青区
河北省:保定市 邯郸市
山西省:太原市 阳泉市 晋城市 晋中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鄂尔多斯市 通辽市 赤峰市
辽宁省:大连市 锦州市 葫芦岛市 鞍山市 抚顺市 本溪市 盘锦市
吉林省:长春市 通化市 辽源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大庆市 鸡西市
江苏省:南京市 苏州市 无锡市 常州市 准安市 宿迁市
安徽省:合肥市 淮北市 芜湖市 安庆市 黄山市 蚌埠市 巢湖市
福建省:厦门市
江西省:南昌市 赣州市 萍乡市
山东省:济南市 青岛市 莱芜市 临沂市 滨州市
河南省:郑州市 开封市 洛阳市 安阳市 商丘市
湖北省:武汉市 襄樊市 黄石市 宜昌市 仙桃市 武穴市
湖南省:长沙市 岳阳市 常德市 张家界市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 柳州市
海南省:海口市 三亚市 文昌市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四川省:成都市 绵阳市 雅安市
贵州省:贵阳市 遵义市 安顺市 铜仁地区 黔东南州
云南省:昆明市 大理州 楚雄州 迪庆州 曲靖市 红河州 保山市
陕西省:宝鸡市
甘肃省:兰州市 嘉峪关市
青海省:西宁市 海南藏族自治州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
附件:我区试点地区已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批准的转制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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