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0:53:5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7〕1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桂地税发〔2007〕1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桂地税发〔2007〕146号
全文有效
2007-04-2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在若干继承人共同继承房屋遗产过程中,由其中一人继承房产,并由继承房产者对其他继承人给予经济补偿。对其他继承人取得的经济补偿,暂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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