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不归 发表于 2020-5-26 11:00:58

财产损失的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

财产损失的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

总局政策君 发表于 2020-5-26 11:00: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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