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0:45: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9]8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8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84号
全文有效
2009-2-17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取得的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南市国税发〔2008〕2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所得除了按税法规定可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所得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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