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0:45: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9〕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45号
全文有效
2009-03-13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涉及营业税政策的文件,没有废止的继续有效。请各单位结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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