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0:42:39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区国家税务局; 区地方税务局; 区民政厅 桂财税[2009]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区国家税务局; 区地方税务局; 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3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16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精神,本《通知》发布前我区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具体操作规范和流程,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民政厅将另行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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