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1994]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桂地税发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桂地税发28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严格贯彻执行。
一、从1994年12月1日起,凡印制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一律套印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旧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立即作废。
二、各地,市地税局要与国税局相互协调配合,将旧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部收缴,并共同监督销毁。各地、市地税局要按今年11月21日区地税局紧急通知(机要传真电报)的要求,在今年12月10日前将收缴销毁情况书面报告区地税局征管处,各地领导务必高度重视。
三、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级和地、市级两种。广西壮族自治区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中间刻制"广西"字样,用于印制机外普通发票(即电脑发票);地、市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中间刻制各地、市行政区域名称(如:"广西南宁市"或"广西河池地区"),用于印制各地、市的普通发票(样式略)。
四、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一律由区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软片统一制作,由各地、市地税局征管科到区地税局征管处领取。印制发票企业凭区地税局征管处下达的《普通发票印制批准书》向地、市地税局征管科申请领用。印制完毕,要缴回征管科保管,并在《普通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上注明缴回日期及数量。各地要制定具体领缴办法。
五、各地、市地税局对《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必须设专人专柜保管,严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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