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0:36:0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1995]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市、县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市、县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市、县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第十二条 关于"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规定,经研究,对纳税人跨市、县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市、县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向开采地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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