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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29 11:50 编辑收入中的一部分是员工的补贴、津贴、生活补助,在个人所得税中对这一部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一起来了解其中的几项规定。
1.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上述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国税发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1)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补贴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误餐补助、午餐补贴要计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也明确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午餐补贴属于员工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该所得不属于不征税的误餐补助,也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补贴、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职工取得的生活补助费和救济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取得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来源:秦皇岛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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