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函[2014]147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东省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土地开发费用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东省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土地开发费用问题的批复
梅地税函147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东省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土地开发费用问题的批复
梅地税函147号
全文有效
2014年6月25日
梅县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梅州市梅县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东省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允许扣除土地开发费用的请示》(梅县地税发37号)收悉。关于你局对广东省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公司”)将取得的土地开发后再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提出土地开发费用是否可以扣除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11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超华科技公司”生地转为熟地再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可以扣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缴纳的税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发土地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据此,对“超华科技公司”发生的属于上述的费用可以计入扣除项目,不在开发土地成本范围之列的开发土地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不能扣除。
梅州市梅县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东省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允许扣除土地开发费用的请示
梅县地税发37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兹有广东省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转让梅县区扶大高管会所李村一处土地使用权(18906㎡),现超华科技已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并将相关清算材料提交我局受理。我局组织清算人员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扣除项目中的开发土地费用(4063633.57元)能否扣除存在不同的观点,具体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土地费用不允许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110号)(以下简称“宣传提纲”)中第六条第(二)款: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缴纳的税金。故不允许扣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开发土地费用允许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38号令)(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属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故允许扣除。
经我局研究讨论,宣传提纲虽然列举了生地变熟地类型的扣除项目,且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正式文件,直至今日仍具有法律效用,但是,暂行条例是以国务院令形式下发的文件,而宣传提纲是由税务总局下发的函件,故暂行条例的位阶高于宣传提纲,因此,我局倾向于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超华科技转让生地变熟地类型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给予扣除开发土地费用。
以上意见当否,请上级局给予明确。
梅州市梅县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2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