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湛地税发[2014]158号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力做好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措施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地方税务局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力做好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措施的紧急通知
湛地税发158号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力做好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措施的紧急通知
湛地税发158号
全文有效
2014年7月23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今年第9号超强台风“威马逊”正面袭击我市,对我市产生严重影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抗击超强台风“威马逊”救灾复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灾后复产工作,确保灾后复产工作顺利开展,市局将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有关支持灾后重建复产工作的优惠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归集,形成《支持灾后重建复产工作的税收扶持政策措施》(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增强运用税收扶持政策支持灾后复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用足用好税收扶持政策支持灾后复产,关系到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当前我市救灾复产、重建家园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时间十分紧迫,各地务必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运用税收扶持政策支持灾后复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地税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支持灾后复产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救灾减灾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强化措施、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全力以赴打赢我市救灾复产攻坚战。
二、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支持灾后复产的税收扶持政策
各级地税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加大工作力度,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一)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灾后复产税收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主动梳理排查所在辖区受灾企业及人员,及时送达相关税收扶持政策,确保受灾企业及人员及时了解并享受相关税收扶持政策;(二)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通过开辟“灾后复产税收服务绿色通道”、设立“灾后复产税收扶持政策办理专项窗口”等形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三)要建立落实灾后复产税收扶持政策督导机制。各级地税部门要及时建立落实灾后复产税收扶持政策督导机制,密切跟踪督导落实好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本地受灾企业及人员的税收扶持工作,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市局将适时对各地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推诿扯皮,影响所在辖区灾后复产工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支持灾后重建复产工作的税收扶持政策措施
一、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向工作或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批减征;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地级市地税局审批减征。
二、纳税人向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抗击自然灾害发生的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企业自行申报,按规定减除保险赔款后,可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对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1、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2、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3、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房产税减免由县(市、区)级地税局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县(市、区)级地税局审批,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地税局审批。
五、对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上报市地税局会市财政局审批,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本年度资源税。
六、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七、对个人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未达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营业额不超过20000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八、遭受自然灾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恢复生产经营的,可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备案,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停业手续。停业期间纳税人未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律不征收相关税费。
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遭受自然灾害,生产经营困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如实调整其税收定额,减轻税收负担。
十、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十一、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发票丢失、损毁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先按其生产经营需要供应发票,再按法定程序核销丢失、损毁的发票。
十二、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纳税资料、报表、数据丢失、损毁,需向税务机关查询、复制、拷贝的,税务机关应按法定程序予以支持。
十三、现行税法规定的其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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