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2:24:14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采集出口发票电子信息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采集出口发票电子信息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采集出口发票电子信息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年8月25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简化退(免)税申报凭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4年9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采集出口发票电子信息。出口企业应在开具出口发票后的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发票电子信息。在申报退(免)税前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发票电子信息的,在申报退(免)税时可免于提供出口发票。
出口企业应使用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或普金发票打印管理系统出口发票专用版开具出口发票,并定期形成出口发票电子信息数据(生成数据文件名:“纳税识别号_申报年月_文件序号_CKFP.ZIP”),可通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或者办税服务厅的提交出口发票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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