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14〕78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4〕78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4〕78号
现行有效
2014.09.05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40号)中有关廉租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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