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2:15:37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的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1月28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水力发电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行业所得率,自2014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按14%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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