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2:14:51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4年12月10日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地方税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本级及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四)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无需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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